标题:关于行李代管责任问题探讨
象山律师
2025-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一十条,行李代管属于非契约委托,如果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未履行合理保管义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保管的物品若损坏或灭失,需由保管方证明无过错,否则应赔偿。具体行业如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航空公司对行李损坏、丢失承担责任,但不可抗力或行李自身原因除外。类似规定适用于铁路和道路运输。证明问题,保管方需记录交接情况,如签收、检验,若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一十条:委托保管人未履行与保管目的有关的保存义务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于委托保管的物品,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保管。对于未履行保管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保管的物品造成损害而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航空公司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坏、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行李本身的特殊性质造成的,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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